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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四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四》[View] [Edit] [History]

1
大理寺
2
國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丞。洪武元年、革。十四年、複置。改為大理寺。正五品衙門。其屬置左右二寺。設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評事、及審刑司官。十九年、審刑司革。二十二年、升正三品衙門。二十六年、設司務。二十九年、寺革。後複置。改左右寺為司。官為都評、副都評。司務為都典簿。永樂初、左右寺及官俱複舊。左右寺、職專主審錄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駁。事有冤枉者、推情辯門。務俾刑歸有罪、不陷無
3
二寺分屬
4
洪武初、令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按輕重獄囚。連案牘俱送左右二寺、覆審冤濫。然後送審刑司、評駁是非。複轉送磨勘司、磨考當否以聞。後革去二司。諸司刑獄、惟二寺分審。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囚。罪重者送京、令大理寺詳讞。其在京刑獄。系軍者、屬左寺。系民者、屬右寺。又定以在京諸司、及直隸衛所府州縣衙門、屬左寺。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所轄衛所府州縣、屬右寺。續又定南北兩京五府六部
5
內府京衛等衙門、及長史司未出京城者、屬左寺。應天順天二府、南北直隸衛所府州縣、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所轄衛所府州縣、及邊衛外夷、屬右寺。萬曆九年、以二寺事務煩簡不均。題准、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分管衙門、分左右二寺審讞。今左寺審浙江等六司道。右寺審江西等七司道。無外詳日行、與軍民之分矣
6
左寺分審衙門舊定
7
內府各監局      六科
8
尚寶司     光祿寺
9
宗人府     中書舍人
10
五府      六部
11
都察院     通政使司
12
詹事府     翰林院
13
國子監     太常寺
14
太僕寺     鴻臚寺
15
行人司     太醫院
16
欽天監     上林苑監
17
五城兵馬司   未出京長史司
18
都稅司     太倉等倉
19
大興隆寺    臺基廠
20
錦衣衛     旗手衛
21
府軍衛     府軍左衛
22
府軍右衛    府軍前衛
23
府軍後衛    羽林左衛
24
羽林右衛    羽林前衛
25
金吾左衛    金吾右衛
26
金吾前衛    金吾後衛
27
虎賁左衛    燕山右衛
28
燕山左衛    燕山前衛
29
大興左衛    濟陽衛
30
濟州衛     通州衛
31
彭城衛     永清左衛
32
永清右衛    武功左衛
33
武功右衛    武功中衛
34
武驤左衛    武驤右衛
35
騰驤左衛    騰驤右衛
36
江淮衛     濟川衛
37
留守中衛    留守左衛
38
留守右衛    留守前衛
39
留守後衛    神策衛
40
應天衛     和陽衛
41
廣陽衛     蕃牧千戶所
42
驍騎右衛    鎮南衛
43
龍虎衛     龍虎左衛
44
龍江右衛    瀋陽右衛
45
瀋陽左衛    水軍左衛
46
水軍右衛    英武衛
47
龍江左衛    虎賁右衛
48
武德衛     廣武衛
49
龍驤衛     飛熊衛
50
天策衛     豹韜衛
51
豹韜左衛    興武衛
52
犧牲所     鷹揚衛
53
江陰衛     橫海衛
54
義勇右衛    義勇前衛
55
義勇後衛    武成前衛
56
武成中衛    武成後衛
57
忠義右衛    忠義前衛
58
忠義後衛    神武左衛
59
神武右衛    神武後衛
60
大寧中衛    大寧前衛
61
蔚州左衛    富峪衛
62
會州衛     寬河衛
63
牧馬千戶所
64
萬曆九年更定
65
浙江司道
66
崇府      中府
67
御用監     司設監
68
內官監     成國公
69
刑科      神策衛
70
留守中衛    和陽衛
71
騰驤左衛    廣洋衛
72
金吾前衛    瀋陽右衛
73
武功右衛    涿鹿左衛
74
涿鹿中衛    蕃牧千戶所
75
直隸和州    浙江都布按三司
76
兩浙鹽運司
77
福建司道
78
戶部      戶科
79
太僕寺     都知監
80
印綬監     甲字等十庫
81
寶鈔提舉司
82
孝陵衛
83
獻陸衛
84
景陵衛
85
裕陵衛
86
泰陵衛     金吾後衛
87
武功中衛    武成中衛
88
應天衛     會州衛
89
牧馬千戶所   美峪千戶所
90
定邊衛     開平中屯衛
91
直隸常州府   廣德州
92
福建都布按三司 福建行都司
93
福建鹽運司
94
山東司道
95
魯府
96
德府
97
衡府
98
涇府      宗人府
99
左府      兵部
100
兵科      尚寶司
101
供用庫     戈戟司
102
司苑局     典牧所
103
會同館     東直門外牛房
104
皇陵衛
105
長陵衛     羽林右衛
106
陽左衛    金山口
107
奠靖所     潮河川守禦千戶所
108
保定後衛    德州左衛
109
寧靖千戶所   龍門千戶所
110
中都留守司      鳳陽府
111
鳳陽衛     壽州衛
112
長淮衛     泗州衛
113
沂州衛     滁州
114
滁州衛     安東中護衛
115
山東都布按三司 山東鹽運司
116
遼東行太僕寺  遼東都司
117
廣東司道
118
應天府     錦衣衛
119
府軍左衛    水軍左衛
120
留守左衛    虎賁左衛
121
濟陽衛     飛熊衛
122
懷來千戶所   直隸延慶州
123
廣東都布按三司
124
四川司道
125
蜀府         工部
126
工科      巾帽局
127
織染局     僧錄司
128
道錄司     金吾左衛
129
濟州衛     永清左衛
130
府軍衛     武驤右衛
131
大寧前衛    蔚州左衛
132
廣武衛     神木千戶所
133
大名府     懷來衛
134
懷安衛     松江府
135
金山衛     四川都布按三司
136
四川行都司
137
貴州司道
138
吏部      吏科
139
司菜局     忠義中衛
140
鎮朔衛     涿鹿衛
141
遵化衛     興州五屯衛
142
涿州巡捕指揮  梁城千戶所
143
萬全都司    大寧都司
144
保定府     河間府衛
145
真定府     順德府
146
天津衛     天津左衛
147
天津右衛    保安州衛
148
永寧衛     開平衛
149
蔚州衛     宣府左衛
150
宣府右衛    興和千戶所
151
廣昌千戶所   德州衛
152
蘇州府衛    太倉衛
153
貴州都布按三司 長蘆鹽運司
154
右寺分審衙門舊定
155
順天府并各屬州縣
156
應天府并各屬州縣
157
北直隸府州縣并衛所
158
南直隸府州縣并衛所
159
大寧都指揮使司并衛所
160
萬全都指揮使司并衛所
161
中都留守司并衛所
162
興都留守司并衛所
163
皇陵衛
164
孝陵衛
165
長陵衛
166
獻陵衛
167
景陵衛
168
裕陵衛
169
茂陵衛
170
泰陵衛
171
顯陵衛
172
康陵衛
173
永陵衛
174
浙江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175
江西都布按三司並府州縣衛所
176
湖廣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177
福建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
178
廣東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179
廣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180
四川都布按三司行都司並府州縣衛所
181
雲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182
貴州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183
河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184
陝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並府州縣衛所
185
山東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186
山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並府州縣衛所
187
188
王府衙門
189
各行太僕寺苑馬寺各鹽運市舶等司各土官衙門    邊外
190
外夷
191
萬曆九年更定
192
江西司道
193
益府
194
淮府
195
弋陽府
196
建安府
197
樂安府     前府
198
御馬監     酒醋局
199
火藥局     面筋局
200
留守前衛    燕山左衛
201
永清右衛    忠義前衛
202
忠義後衛    龍驤衛
203
府軍前衛    寬河衛
204
龍江左衛    龍江右衛
205
天策衛     武清衛
206
宣府前衛    龍門衛
207
廬州府衛    六安衛
208
九江衛     江西都布按三司
209
陝西司道
210
秦府
211
韓府
212
慶府
213
肅府         後府
214
南和伯     行人司
215
尚衣監     鍼工局
216
西城兵馬司
217
康陵衛
218
昭陵衛         府軍後衛
219
豹韜衛     騰驤右衛
220
義勇右衛    興武衛
221
鷹揚衛     江陰衛
222
橫海衛     保定中衛
223
保定前衛    保定左衛
224
保定右衛    紫荊關
225
太平府     建陽衛
226
陝西都布按三司 陝西行都司
227
陝西行太僕寺  甘肅行太僕寺
228
河東鹽運司
229
河南司道
230
周府
231
唐府
232
趙府
233
鄭府
234
伊府
235
府      禮部
236
禮科      中書舍人
237
詹事府     太常寺
238
光祿寺     鴻臚寺
239
國子監     兵仗局
240
靈臺司     鐘鼓司
241
神樂觀     犧牲所
242
東城兵馬司   教坊司
243
府軍右衛    羽林左衛
244
彭城衛     神武左衛
245
武德衛     留守後衛
246
神武右衛    寧山衛
247
淮安府衛    大河衛
248
邳州衛     揚州府衛
249
高郵衛     儀真衛
250
武平衛     歸德衛
251
兩淮鹽運司   徐州
252
海州守禦所   鹽城守禦所
253
通州守禦所   河南都布按三司
254
山西司道
255
晉府
256
代府
257
瀋府
258
懷仁府
259
慶成府     翰林院
260
欽天監     上林苑監
261
甜食房     混堂司
262
南城兵馬司   北城兵馬司
263
旗手衛     金吾右衛
264
驍騎衛     義勇前衛
265
義勇後衛    大寧中衛
266
龍虎衛     英武衛
267
瀋陽中護衛   瀋陽中屯衛
268
鎮江府衛    徐州衛
269
平定千戶所   倒馬關
270
山西都布按三司 山西行都司
271
湖廣司道
272
楚府
273
岷府
274
吉府
275
遼府
276
榮府
277
興都留守司   右府
278
司禮監     尚膳監
279
尚寶監     神宮監
280
天財庫
281
茂陵衛
282
永陵衛     武功左衛
283
忠義右衛    虎賁右衛
284
神武中衛    留守右衛
285
義勇左衛    南水軍右衛
286
濟川衛     江淮衛
287
寧國府     池州府
288
宣州衛     定州衛
289
茂山衛     保定左衛
290
保定右衛    渤海千戶所
291
湖廣都布按三司 湖廣行都司
292
廣西司道
293
靖江王府    通政使司
294
寶鈔局     銀作局
295
中兵馬司    富峪衛
296
鎮南衛     武驤左衛
297
大興左衛    燕山左衛
298
燕山前衛    羽林前衛
299
羽林後衛    通州衛
300
通州左衛    通州右衛
301
通州?捕指揮  延慶衛
302
延慶左衛    延慶右衛
303
徽州府     新安衛
304
安慶府衛    廣西都布按三司
305
雲南司道
306
承運庫     惜薪司
307
太醫院     順天府
308
廣平府     永平府衛
309
真定衛     山海衛
310
撫寧衛     盧龍衛
311
萬全左衛    萬全右衛
312
大同中屯衛   密雲中衛
313
密雲後衛    薊州守備都指揮
314
營州五屯衛   東勝左衛
315
東勝右衛    潼關衛
316
鎮海衛     蒲州千戶所
317
樂安千戶所   平定千戶所
318
寬河千戶所   雲南都布按三司
319
審錄參詳
320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道、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五司、問擬一應囚人、犯該死罪徒流者、具寫奏本發審。笞杖罪名者、行移公文發審。俱由通政司挂號、另行入遞。預先差人連案同囚、送發到寺。照依該管地方、先從左右寺審錄。若審得囚無冤枉者、取訖各囚服辯在官。案呈本寺、連囚引領赴堂圓審無異取。取據原問衙門司獄司印信收管入卷。將囚連案責付原押人收領回監、聽候發落。候遞到各項奏本公文到寺。將奏本抄白立案。務要仔細參詳情犯罪名、比照律條、如罪名合律者准擬。本寺依式具本、同將原來奏本、繳送該科給事中、編號收掌。然後印押平允、仍由通政司回報原衙門、如擬施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照駁。亦依式具本、將原來奏本繳送該科收編、駁回原衙門再擬。如二次改擬不當、仍前駁回議擬。但三次改擬不當、照例將當該官吏、具奏送問。或中間招情有未明者、必須駇回再問。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參詳罪名、准擬合律、照駁不合律、及送問等項、並如前行。若審得囚人告訴冤枉、果有明白證佐。取責所訴詞狀、案呈本寺。連囚引領赴堂圓審相同、將囚連案依前發回原問衙門、聽候發落。待奏本公文到寺、將原來奏本、依式具本、如前繳送該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後仰令左右寺抄案、備開囚人供詞、行移隔別衙門再問。若二次番異者、再取本囚供狀在官、照例具奏。會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門堂上官、圓審回奏施行
321
合律照駁式
322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
323
奏為李甲告不應事。刑部某部問擬李甲等一十六名。數內合律一十五名。不合律張丙一名。有照駁。謹具奏
324
325
一照駁前件、本寺照律、張丙合得計贓準竊盜一貫之上律、杖七十。罪無出入。其刑部某部卻依不應律、笞四十。未審故失。已出張丙杖罪三十。所據不當官吏、除尚書某、侍郎某、取自
326
上裁。其子部某部官吏某人、合送法司問罪、仍令改正
327
一准擬
328
事內干連人王乙等、合得笞罪十名。陳丁等、合得杖罪四名。李甲一名、無罪釋放
329
洪武  年 月 日
330
番異式
331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
332
奏為某事。某衙門問擬某人一名。審問番異原招。某囚合隔別衙門再問。謹具奏
333
334
洪武  年 月 日
335
二次番異式
336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
337
奏為某事。某衙門問擬某人等二名。除審擬允當外。數內某人一名。先為某衙門具本發審。 若原系公文者則云公文發審本囚告訴冤枉、取責供詞在官。已經照例行移隔別衙門再問去後。今據某衙門發審、仍前執稱冤枉、除再取供詞在官外。本囚合照例會各衙門堂上官圓審。謹具奏
338
339
准擬某人合得某罪一名
340
洪武  年 月 日
341
凡兩法司囚犯。永樂七年以後、令大理寺官、每月引赴
342
承天門外。行人司持節傳
343
旨。會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審錄。輸情服罪者、如原擬發遣。其或稱冤有詞、則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344
永樂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問擬囚犯。仍照洪武年間定制、送本寺審錄發遣
345
凡每年審錄。天順二年令、霜降後、該決重囚。刑部、都察院、及本寺、會官審錄
346
成化十四年奏准、每年會官審錄之時。各該原問衙門、將見審重囚姓名、開報本寺原審、並接管官、會審。如囚人稱冤、即按原卷、從眾參詳
347
凡五年審錄。成化十七年
348
命司禮監太監一員。會同二法司堂上官、於本寺審錄罪囚。以後每五年一次。著為令
349
凡兩法司發審罪囚。本寺承行歷事監生、即於來文上、粘小方紙一幅。橫列本寺卿少卿寺丞之姓於上。寺正寺副及該掌行評事之姓於其下。若奏本、粘於護紙上。連囚犯先送評事看詳審覆。若情詞不悖、議擬相符、囚犯服辯、文移停當、即書允字於其姓之下。其或情詞有異、議擬未當、囚犯番異、文移舛錯、則直隨其事明白批之。次以傳於寺正、寺副、各批訖。承行監生呈於卿、少卿、寺丞、複各看詳。若可允、即各書行於其姓之下。不然、亦隨事批下該寺附案。候圓審相同、或參駁、或調問、各依諸司職掌定制施行
350
凡發審罪囚。有事情重大、執詞稱冤、不肯服辯者。具由奏請、會同刑部都察院、或錦衣衛堂上官、於京畿道問理
351
凡每年天氣暄熱、奉
352
旨審錄兩法司及錦衣衛罪囚。本寺堂上官、公同會審。近例、每年熱審、惟刑部專主其事。臨期、止行手本、於本寺知會。遇五年大審、仍舊
353
請旨發落
354
凡律內該載請
355
旨發落者、本寺具本開寫犯由罪名奏聞、取自
356
上裁。即將奉到
357
旨意、於奏本年月後批寫訖。就寫某官批、於下押字。其餘有奉
358
旨意者、亦同此例批寫訖、回寺立案。備云前項
359
旨意、於平允內開寫、回報各衙門施行
360
弘治三年奏准、兩法司囚犯、有奉
361
旨來說者、問擬明白、仍具本發本寺審錄奏請。若系機密重情、不可漏泄者、徑自開具招由奏訖、仍發本寺審錄
362
○十三年議准、兩法司囚犯、若奉
363
特旨令問了來說者、開具招由、奏發本寺審錄。其餘擬罪來說者、具本、發本寺審允、奏請發落。近例、
364
凡奉
365
旨送法司問者、由本寺詳審具題。送刑部擬罪者、則該部徑題
366
詳擬罪名
367
凡各問刑衙門轉詳。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並直隸衛所府州、一應刑名問擬完備。將犯人就彼監收。具由申達合于上司。都司并衛所、申都督府。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申呈刑部。按察司、呈都察院。其各衙門備開招罪、轉行到寺詳擬。凡罪名合律者、回報如擬施行。內有犯該重刑、本寺奏聞回報。不合律者、駁回再擬。中間或有招詞事情、含糊不明者、駁回再問
368
凡在京問刑衙門大小詞訟。非經通政司准行、非由各衙門參送、不許聽理。非由本寺評允、不許發落。若徇私拘審、及改易發落者、聽本寺參
369
凡天下問刑衙門死罪重刑。必由巡按御史會審詳允、方許轉詳。敢有故違、聽本寺查出參究
370
凡內外問刑衙門議擬囚犯。弘治元年奏準、律無正條、情犯深重者、引律比附、奏請定奪。不得一概俱擬不應。供招之外、不許妄加參語。違者、在內科道官糾劾。在外巡按御史參究。御史有違者、本寺查究
371
凡駁問罪囚。嘉靖十一年奏准、法司凡經大理寺駁回者、並要限內結絕。問官停閣者、聽本寺參究。本寺徇情參駁、聽科道官糾舉。其各司擅准詞狀、徑自發落。既不呈堂具報、送寺審錄、又已經審允、而擅擬改變者、俱聽本寺、及科道官參究
372
月報囚數
373
凡刑部等衙門、送審囚犯。洪武二十六年定、本寺每月審過一應囚數。分豁死罪徒流笞杖等項罪名、置立印信文冊、著令架閣庫典吏、日逐明白附寫。候至月終、通類具本奏聞
374
凡本寺審過囚犯。每半月、並刑部都察院原來奏本、通類封褁、屬官齎捧、堂上官於
375
御前面奏、詳審過審擬合律若干名、先行回報原問衙門、依律照例發落。某人等若干名、照依欽奉
376
聖旨發落。問招不明、駁回再問、擬罪不當、照駁再擬、若干名。並本寺日報囚數。奏本送科。近例於每月十三、二十六日、
377
御前面奏。遇免朝、則候下月
378
凡在內審錄囚犯、并在外轉詳罪名。弘治十五年奏準、本寺各自具本封進、以便查看
379
類奏南京罪囚
380
永樂以來、南京大理寺所審徒流已上罪囚。先移文回報原問衙門、每季差官類奏請
381
旨發落。成化六年以後、俱經本寺復審。其情罪允當者、通類奏請、回報該寺施行。其不當者、照例駁回再問。近由南京奏來者、止及大闢、不及徒流以下
382
處決重囚
383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寺審過刑部等衙門死罪囚人、犯該十惡、決不待時者、每月具本覆奏聞訖、移文回報各該衙門處決。不係十惡者、待秋分後覆奏處決 近例惟強盜真犯、覆奏奉 旨即便處決者、則不時行刑。餘俱待秋後處決
384
永樂三年定、凡處決重囚、既覆奏、仍錄所犯情詞封進。俟封進之後、再得
385
旨、然後處決
386
審錄在外罪囚
387
正統六年令、本寺選差屬官、與刑部都察院官、請
388
敕、於南北直隸、各布政司、會同審錄罪囚
389
成化四年奏准、差本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往南北直隸、會同巡按御史審錄
390
○八年奏定、每五年一次、法司請
391
敕差官、往兩直隸、各布政司、審錄見監一應罪囚。真犯死罪、情真無詞者、仍令原問衙門監候呈詳、待報取決。果有冤枉、即與辯理。情可矜疑者、陸續奏請定奪。雜犯死罪以下、審無冤枉、即便發落
392
萬曆三年議准、差去審錄官、各量地方遠近、立為程限。北直隸、三箇月。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四個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廣、五個月。四川、廣東、廣西、雲貴、六箇月。入境、以辭朝之日為始。複命、以出境之日為始。先具揭帖送部。待各省事完、備查各官前後所奏、已經議覆依准改駁件數多寡、詳加考核。如稱職者、奏准復識。其有不諳刑名、改駁數多者、參奏降黜
393
南京大理寺
394
本寺左右二寺、分審衙門、與在京同
395
凡本寺詳審過輕重罪囚。舊例先移文回報原問衙門、每季差官類奏、
396
聖旨於本寺奏本上批出、欽遵發落。成化六年以後、下大理寺覆奏、得
397
旨回報本寺發落
398
凡會審囚犯。每五年、守備太監奉
399
敕、會同南京刑部都察院、於本寺審錄。每年霜降後、本寺會同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於京畿道審錄。若京畿道有刷卷御史、亦在本寺會審
400
凡本寺每日審過囚犯平允勘合。司務廳差辦事吏送通政司挂號。通政司仰鋪兵領出、送刑部都察院施行。若
401
旨意平允、該寺承行吏、送該部院施行
402
太常寺 南京太常寺
URN: ctp:ws14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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